儿所阿姨失职幼儿烧掉双脚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04-10-15
南方网讯 日前,天津市大港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在全国范围内都甚为罕见的“失足案”:20年前,在蒋伟还不满1岁的时候,他所在托儿所的阿姨一时麻痹,导致他的双脚被“烧掉”。20年后,蒋伟为此事把托儿所的上级单位――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各类赔偿金共计44万余元……
自述 我做梦都想和常人一样
蒋伟生于
蒋伟个头不高,浓眉大眼,十分俊秀。他端坐在沙发上,很难让人将他与残疾与悲剧联系在一起。但当他脱鞋露出“双脚”时,所有在场的人都震惊了。那是怎样的一双脚啊,一双已严重萎缩的小腿下面,顶着两个更加萎缩的“肉锤”,无论是小腿和“肉锤”,都呈现出赤红的颜色。
记者要给他拍张照片,但因为光线不好,便想让他换个位置。看着他的“脚”,记者不好意思地提出这个要求时,没想到蒋伟做出了更加令人震惊的举动:他从坐着的沙发上溜下来,膝盖着地,用比正常人行走还快的速度“走”向了另一个沙发。记者和周围的人忙劝他说:“不用着急,我们扶着你,慢慢走,不用急的。”他笑笑说:“我在家都是这样‘走’的,否则总是让人扶或拄拐,麻烦。”
蒋伟告诉记者,由于行动不便,他在天津上了几年学后就回四川了。为了生存,他学会了修家电,还开过一个修理店,但是由于没人帮忙上零件,生意很惨淡,连温饱都难以维持。后来,有人告诉他说,如果装上假肢,他就能像正常人一样行走,也能干一些轻微的体力活了。
“我做梦都想和常人一样。”蒋伟如是说。
我不记得脚是怎么“掉”的。
蒋伟说,他不记得他的脚是怎么“掉”的,因为那时他才11个月。“但从我有记忆时起,我就发现自己和别的小朋友不一样。”
蒋伟说,他曾经对比过,别的小朋友的脚都有修长的脚掌,还有10个脚趾头,而他却没有这些。“我的‘脚’是一个短短的‘肉锤’,每当我想站起来的时候,这个‘肉锤’就不争气地把我摔在床上。”
蒋伟十分不服气,他一定要“走”出去。于是,他也穿上鞋子,让大人扶着走。一步,两步,终于可以迈步了,后来,他又学会了拄拐,不用大人扶了。为了防止磨“脚”,无论春夏秋冬,蒋伟都要穿两层袜子,夹层中还要装一块海绵。尽管如此,他还是经常要借助他人帮助。尤其是下楼,因为“肉锤”支撑不住身体的重量,蒋伟要坐在一支长凳上,由大人一级一级地往下挪。
始末 托儿所看护不当导致蒋伟“失足”据了解,因大港石油管理局第一钻井公司家属四站托儿所底阿姨麻痹大意,造成其严重烧伤。经住院治疗后仍落得左踝关节烧伤后功能障碍,双足十趾烧伤后缺失。
“失足”案件险些流产
陪同蒋伟来津打官司的是他的姑妈,她说,20年前之所以接蒋伟来天津,是为了让他得到更好的照顾。因为当时蒋伟的母亲刚刚去世,他父亲是一个大男人,还要种地,怕带不好那么小的孩子,而且天津的生活水平也比四川老家好。不过万万没想到,刚来四个月就出了这档子事。蒋伟姑妈告诉记者,这件事让她和她老伴都背负了沉重的压力,总觉得无法跟蒋家交待。
据介绍,当初事发后不久,蒋伟的父亲远道来津,跟托儿所商议处理此事。后来,托儿所的开办单位家属四站说一次性赔蒋伟8000元钱,包括医药费。起初,他们这一方是不同意的,但由于此事解决的时间很长,家里的事又耽误不起,蒋伟父亲后来就同意了。虽然在当初8000元算是个大数目,但除去医药费后就所剩无几。现在,蒋伟想装假肢,这需要数千元的费用,但蒋伟拿不出这笔钱。
蒋伟姑妈说,她几年前就想帮蒋伟打一场官司,但是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没人愿意接这个案子。“他们说时间太长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再说当初的托儿所已不存在,况且蒋伟当初还跟托儿所签了协议。”
今年2月,蒋伟姑妈找到了开元律师事务所的彭聪律师,事情这才有了转机。对方很同情蒋伟的遭遇,认为这个官司可以打,并为蒋伟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于是,在彭律师的帮助下,此案得以立案并审理。
44万赔偿金如何算出?
据彭律师介绍,蒋伟的索赔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为残疾赔偿金185634元;其二为残疾扶助器具费178500元,这是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人的平均寿命70岁计算,按假肢厂提出的每隔3年要更换一次的费用总计;其三为蒋伟生父和继母的生活费78680元,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蒋伟作为成年人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他不能再尽这项义务,其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合计442814元。彭律师说,这只是粗略计算的数字,他们保留根据需要更换这个索赔数额的权利。
“蒋伟案”过了诉讼时效吗?
蒋伟的律师彭聪告诉记者,他第一次见到蒋伟时才真正体会到了什么叫触目惊心。“做律师四年了,我一直相信自己很理性,很少用感性的眼光去看自己的当事人,只有这次是这样。所以,我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我愿意尽我所能帮帮这个不幸的男孩子。”彭律师称,此前他查过很多资料,类似的案件在全国都很少见,所以有争议也很正常,但是他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替蒋伟打这场官司。
据他介绍,最高法院于今年5月1日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赔偿相关费用5到10年。”据此彭律师认为,蒋伟可以要求被告给付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然而本案被告对此案有自己的看法,被告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也就是说,原告蒋伟告错了人。
被告表示,蒋伟受伤是由大港石油管理局第一钻井公司家属四站,那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告无关。所以,被告虽然同情蒋伟的遭遇,但在法律上没有赔偿责任。此外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距伤害事件的发生时间已超过20年,远远过了诉讼时效,所以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列为被告的问题,彭律师称,第一钻井公司家属四站是被告当时企业办社会的一种历史产物,它完全由被告设置并管理,是被告二级单位的一个机构,故被告应对其下属机构的行为负责。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彭律师认为,原告要求的是对今后各项费用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要求事故发生之日至今的费用,所以其诉讼请求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来源:城市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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