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婴儿来源查明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05-02-04
时报
据查,2004年7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卜某商量后决定,准备从呼和浩特市买来小孩贩卖到山东临沂。2004年12月,周某通过呼和浩特的当地人联系购买婴儿的事项,并于2005年1月底买到两名婴儿。随后,周某雇请了卜某为其照看婴儿并随车赶往临沂。同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某也分别买来了三名婴儿。
据悉,五名婴儿都是他们以每名6000元的价格买来的。他们乘车准备将婴儿带到临沂卖掉时,在高速公路上被民警截获。
记者昨天从济南市社会福利院获悉,在福利院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五名婴儿已被妥善安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