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幼儿园教学中的惩罚
作者:金李花 来源: 上传时间:2010-12-08
教育惩罚一直就是一个两难的话题。在当今“赏识教育”的呼声下,社会各界极力反对教育中的惩罚现象,使得许多教师对幼儿的违纪行为束手无策或听之任之。本文着重分析了惩罚与体罚的不同,试图为惩罚正名。同时分析了幼儿园教师在运用惩罚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且提出了若干可行性的策略,如呼吁教师惩罚权的法律保障;明确界定教师能行使的具体惩罚方式;提高教师思想意识,避免体罚;艺术地使用惩罚。希望幼儿教师看了这篇文章以后,能对惩罚和体罚有个清晰的认识和区分。并且能明白自己哪些行为是惩罚,哪些是体罚,进而在教学中合理、艺术地使用惩罚。
惩罚在幼儿园教学中存在的必要性
1.古代教育家对教师惩罚权的论述
我国古代教育就认为惩罚对学生具有教育作用。“戒尺”是古时先生体罚学生的主要用具,《学记》中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的记载。另外,我国古代的个别教学中还有“朴作教刑”的故事。透过这些记载和故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古代人们对于教师惩罚学生行为的肯定和支持。
纵观国外教育史,很容易发现许多大教育家都对教师惩罚权进行过论述。如捷克大教育家夸美纽斯就曾主张“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戒”,这是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英国教育家洛克则说:“我觉得有一种过失儿童是应该受鞭笞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也主张在可能的范围内把鞭笞所给的羞辱作为惩戒的最大部分,不是痛苦。”无独有偶,作为传统教育代表的赫尔巴特也提出“当责备无济于事的时候,人们常常使用体罚的手段,事实上,试图完全排除体罚是徒劳的”。赫尔巴特还列举了不少惩罚的方式,如“挨打”、“挨饿”、“剥夺自由”等。再来看俄国的教育家马卡连柯,他也说:“合理的惩罚制度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培养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他的意志和人格,以及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戒。在必需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这里列举的还只是部分的教育家。事实上,古代大部分教育家都认为,在教学中,适当的惩罚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并非所有的学生都愿意接受教师善意的劝告和教育。如若完全摒弃惩罚,教育很难收到理想的效果。
2.我国法规对教师惩罚权持默认态度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我国一些法规也对教师惩罚权予以了一定的默认和肯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27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第3条第7项规定中学班主任的职责是“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的工作”。以上条款中包含有“处分”、“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奖惩工作”,这些词语虽然没有正面表述教师具有惩罚权,但却足以表明我国法律对教师在教学工作中采取一定惩罚的默认和许可。
3.儿童心理特征决定了惩罚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幼儿园的儿童大多年龄在3—6岁,这个阶段的儿童还没有科学的是非观念,他们判断是非的标准在于该事物是否与自己的需要相一致。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幼儿园的儿童争抢玩具、频繁地向老师告状、会指出同伴的错误行为却对自己的错误行为矢口否认、在学习或午休活动时随心所欲以致影响别人等等。而当教师对他们进行说理教育时,基于他们的理解能力,他们经常无法理解和接受。而且该阶段幼儿往往对教师“谆谆教导”的记忆力较弱,所以许多幼儿会“屡教不改”。因此在幼儿教学中适度地使用惩罚,能让幼儿记住痛,从而增强教育效果,俗话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其次,我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多的家长倾向于“赏识教育”,即多对儿童奖励,多夸孩子的优点,还有人说“好孩子是夸出来的”。但是这样却容易导致儿童习惯于听好话,习惯于顺境,这样的儿童走上社会以后必将面临许多挫折,因为社会是不可能只有“奖励”和“好话”的。所以,在学校中适度的惩罚可以填充儿童挫折教育的空白,更有利于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最后,幼儿园教学中适度的惩罚还能还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以提高教育效率。
4.适度的惩罚利于培养遵纪守法的公民
作为一名成人,每个人都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当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构成损害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时,行为的主体就得为之付出一定的代价或者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一定的补偿。而这种责任感的培养不是一蹰而就的,我们必须从幼儿期就开始有意识地培养儿童的这种观念。我记得有一个例子:美国总统罗斯福,在他七岁的时候有一次不小心把邻居的玻璃打碎了,当时邻居很气愤,坚持要他赔偿。他回家以后向其父亲求助,他父亲说,“既然玻璃确实是你打破的,你就得赔。钱我可以借给你,但是一年以后你必须还给我。”于是,这个小男孩后来就利用一年的时间打工挣钱,终于如期把钱还给了他父亲。后来在他当上了美国总统以后,他回忆说,正是通过这件事情,让他学会了什么叫“责任”。所以笔者认为,适度的惩罚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在接受惩罚的过程中明白自己做了错事就必定会承担一定的后果,从小养成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习惯。
实际运用中的阻碍
1.把握不好惩罚与体罚的界限
近几年,在社会各界“坚决反对体罚”的呼声下,不能体罚的观念已经在幼儿教师心中根深蒂固。然而,大部分幼儿教师对体罚的认识存在偏颇,她们认为只有打伤了孩子才是体罚。而下列这些行为在幼儿园里还是广泛存在,如:有的教师一生气就拎着幼儿的耳朵把他丢出教室,也有的幼儿因为午睡时讲话而把他们的被子丢到厕所里,还有的幼儿被罚站卫生间里。同时,幼儿园教师普遍喜欢为幼儿贴标签,一旦某位幼儿被贴上不良标签,班级的其他幼儿就会以异样的眼光来看待该幼儿,甚至直接叫他“捣蛋鬼”、“傻子”、 “笨蛋”等。此外,有的教师还会对幼儿进行一些恐吓,如讲假话鼻子会变长、不睡觉就会被狼叼走、不认真听课就关在幼儿园不准回家等等。弄得孩子整天神经兮兮,精神高度紧张,哪里还能愉快轻松地学习呢?
2.教师不堪重负,幼儿成为“泄惯器”
据研究,教师是心理压力较大的职业群体,而幼儿园的教师当属压力最大。幼儿园教师的压力主要来自以下方面:首先是工作氛围的特殊。幼儿园教师都是清一色的娘子军,俗话说“女人堆里是非多”,在这种氛围中要处理好人际关系是比较麻烦的。而同事之间,尤其是搭班老师之间的关系是否融洽肯定会影响幼儿教师的情绪。其次,幼儿教育工作是很细微琐碎的。许多幼儿教师体验不到成就感,他们感觉自己的职业就像“保姆”一样,这样逐渐就失去了工作的激情。再次,安全事故一直是幼儿教育中的头等问题。许多幼儿园实行安全责任制,教师们为了确保幼儿安全,整天神经紧绷,压力可想而知。以上种种压力汇集于幼儿教师身上,她们不堪重负,难免就会在某些时刻以特定的方式向周围人群发泄。而幼儿是跟教师接触最多的群体,再加上他们没有反抗的力量,自然就成为了教师的“泄愤器”。
3.惩罚中的不平等
幼儿教师也是凡夫俗子,她们难免会对班级里的幼儿进行“筛选”,哪些幼儿是优秀的,哪些幼儿又是具有发展潜力的,哪些幼儿则是不可教的。她们总是容易在潜意识里对班级幼儿进行归类,然后贴上这些标签。在执行惩罚时,这些标签总是会影响教师的决断和行为。再加上有时候教师对同种行为的惩罚未能以一贯之。所以到了大班,幼儿在私底下议论“老师不公平”、 “老师偏心”的现象就会屡见不鲜。
在幼儿园教学中适度运用惩罚的可行策略分析
1.呼吁教师惩罚权的法律保障
如今社会各界之所以高声反对幼儿园里的惩罚,是因为他们夸大了惩罚对幼儿心灵的损害。这里不得不区分“惩罚”和“体罚”两个概念。在教育中,惩罚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而“体罚”是指“学生身体遭受痛苦并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惩罚”。它们的不同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目的上看,惩罚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再犯错误;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再犯错误;其二,从程度上看,惩罚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而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罚中的“痛苦”一般较轻,学生较容易由于意识到这种痛苦而自行放弃该行为在以后的发生。而体罚中的“痛苦”一般较深刻,这样就容易导致学生对施罚者产生厌恶情绪,从而排斥施罚者的教育,甚至因为想报复而故意反抗施罚者或重犯;其四,从效果上看,艺术性的惩罚加上说理教育大多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尽管也能阻止学生的错误行为,但是大多只是学生惧怕痛苦而暂时性的收敛,并不能长久地抑制其错误行为,可以说治标不治本。
在对“惩罚”和“体罚”予以了正确的区分以后,为了更好地保障教学效果,笔者呼吁适度的惩罚回到幼儿园中来。但时下许多幼儿教师还是谈“惩罚”色变,所以我国相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教师具有一定的惩罚权。同时,法律还应该规定哪些行为是属于体罚,这样,教师才有法可依,而不用整日担心学校领导批评和家长起诉。
2.明确界定教师能行使的具体惩罚方式
教师之所以在执行惩罚的时候会出现体罚、心罚等不良现象,主要是因为教师自己心里也不明确究竟哪些惩罚是合理的,哪些又是会侵犯儿童权利的。因为法律和教育界的权威都没有对这个予以明确界定,教师在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而这一点在许多国家都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如:在现在最发达国家之一的美国,至今保留着学校的惩罚权:口头训戒、取消特惠。如某一业余兴趣小组的组员违纪则可以取消其组员资格、放学后留校,根据犯错误的程度罚劳动或强迫参加心理咨询、惩罚性转学、短期停学,一般停课10天,每45分钟给学校打电话,但必须在家里打,学校有来电监控。在英国,学校具有以下惩罚权: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去,陪值班老师值班、见校长,让校长惩罚、停学。这样,教师就可以参照这些规定来对幼儿进行管教,适当的时候进行一定的惩罚,同时学校领导或者家长也可以据此判断教师的惩罚是否过度。
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效仿,而且幼儿园作为一个独特的教育机构,考虑到其教育对象具有一定的身心特点。笔者呼吁幼儿专家和教师一起来协商制定具体可行的惩罚方式。如在区域游戏时,有幼儿故意影响别人,教师可以取消其参与集体游戏的权利,但是建议依年龄不同有相应的时间限制;学习活动时,幼儿屡次拿出玩具玩耍,并且不听教师劝导,可以暂时没收其玩具等等。
3.提高教师思想意识,避免体罚
为什么会出现体罚现象呢?笔者认为,除了因为人们对“惩罚”概念的误解之外,幼儿教师的教育观念也急需改变,因为观念决定行为。而幼儿教师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提高自己的思想意识:首先,如何正确地看待幼儿园的性质和作用,即幼儿园对幼儿的发展有何作用或者承担什么义务,要促进幼儿哪些方面的发展?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儿童观,即儿童是什么,他有什么样的身心特征,他具有哪些合法权利?幼儿教师与幼儿到底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不同的活动中二者的关系是应该保持一致还是适度地调整?其次,幼儿教师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要在法律上侵犯幼儿的权利。如有的教师不知道幼儿具有受教育的权利,取消了幼儿参与学习活动的权利,这样做就是违法的。再次,许多幼儿教师行使其惩罚权时,并未将惩罚的教育性放在第一位,而多是以惩代教、一罚了事,惩罚成了教育的终极目的。这也是不足取的,惩罚只是教师促进幼儿发展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无论如何都应秉着爱护儿童,尊重儿童,及促进儿童的发展来执行。
4.艺术地使用惩罚
为了避免惩罚中不公正现象的出现,建议教师在宣布惩罚制度时征求班级幼儿的意见,也可以听取他们的意见。由于他们亲自参与了惩罚制度的制定,他们自然就会乐意执行,而且记忆深刻。另外,在执行惩罚前可采取班级民主讨论的方式。鼓励大家对某名幼儿的违纪行为以及是否应该采取惩罚、采取何种惩罚的问题各抒己见。而犯错的幼儿可以向全体幼儿解释或请求更换惩罚方式,如能获得大部分幼儿的同意,则可以执行。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幼儿的道德认知和是非判断能力,而且可以避免被罚者对教师产生负面情绪,因为传统的惩罚行为是教师一人决定和执行的,而这种惩罚行为是班级幼儿的集体意见。然而,幼儿教育毕竟是一项灵活善变的活动,所以教师在具体执行惩罚的过程中还是应该灵活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有的幼儿性格外向,那么批评的言语就可以稍微重一点,以使他记忆深刻,而对于那些内向的幼儿,批评的时候就可以点到为止,以免伤害他们的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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