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前教育立法简况
作者:潘孟秋 来源: 上传时间:2014-01-21
一、德国学前教育概况
1.行政管理
德国学前教育由各州文化事务部门管辖,联邦只具监管职责,而具体管理则属于地方(县市、区)青少年局,只有巴伐利亚州直接归州教育部管理。举办单位以福利协会、教会、非政府组织(NGO)、私人协会为主。地方(县市)的青少年局有整体和规划的责任,以保证提供相应的幼儿教育机会。
2.经费
主要来源于县市地方政府,全国平均占85%,联邦根据相关法律(如《扩大幼儿园教育联邦经济资助法》)给各州提供补贴。另外的由家长交费、主办机构自筹和少量的州政府补贴。各州在经费结构上差别很大,柏林、汉堡、不来梅等州政府有直接投入,下萨克森州政府完全没有直接投入。各州在家长交费上也差别很大,有的州上小学前最后一年幼儿园免费,莱法州2010年起幼儿园全部免费。
3.学制
全日制幼儿园在原西德地区只占全部幼儿园的1/4,而原东德地区则几乎都是全日制。
二、学前教育法规
1.联邦层面
德国联邦层面涉及学前教育法律主要有《社会法》和《儿童促进法》。《联邦和州财政平衡法》、《扩大幼儿园教育联邦经济资助法》、《所得税法》、《联邦教育促进法》、《收养中介法》、《联邦休假法》等都有相关条例涉及学前教育。
(1)《社会法第八部(SGBⅧ):儿童与青少年扶助法》
该法1990年6月26日颁布,2011年12月22日最新修订,最直接涉及学前教育的是其第二章第三部分“促进儿童幼儿园和托儿所教育”(2009年最新修订)以及第三章第二部分“儿童和青少年在家庭和机构中的保护”,对幼儿人园的权利、学前机构设立和运营的审批、当地的审核、机构申报和备案义务、取消运营资格等作了规定。
入园权利
规定满3岁至人小学前的儿童有权人幼儿园,公共青少年扶助负责机构有义务设法使这一年龄段的儿童得到相应的全日制幼儿园名额,并尽可能为3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所需的幼儿园名额,不满3岁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有工作或找工作过程中,或参加职业教育、中学教育或大学教育中,应使其子女得到幼儿园教育的机会。
经营许可
每周在家庭以外照顾1个或多个儿童超过15小时并收费,持续3个月以上的,需要申请托儿所许可证。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照顾儿童或青少年的机构须申请经营许可证。该机构不得同时经营青少年业余活动机构、青少年教育机构、青年旅社等,须有相应的场地,在专业、经济和人员配备上满足机构的目标和想法,支持社会和语言上的融合;要有相应的参与和在人事使用方面投诉的程序来保障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申请许可证须提交机构的设想、质量保证措施、工作人员的培训资格证明以及按《联邦中央注册法》规定申请获得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书。
当地审核
当地主管部门将派人核查机构的场地,实地参观和检查,与儿童和青少年联系,向员工提问等。
申报备案
开业后须立即向主管部门备案机构主管的姓名及地址、机构的类别和地点、规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业培训情况,以及影响儿童的事件或可能要关闭该机构的情况。
(2)《儿童促进法》
全称为《3岁以下儿童幼儿园和托儿所促进法》,2008年12月1O日颁布。主要是对《社会法第八部》多个条款的修改以及《扩大幼儿园教育联邦经济资助法》的颁布。另外还包括对《联邦和州财政平衡法》、《所得税法》、《联邦教育促进法》、《收养中介法》等法律有关条款的修改。
《扩大幼儿园教育联邦经济资助法》规定,联邦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向各州提供21.5亿欧元,给州、地方和地方协会为3岁以下儿童幼儿教育提供经费补贴。州每年向联邦报告新增幼儿教育名额、经费补贴的使用情况、所支持项目的数量和类别等情况。联邦家庭、老人和妇女儿童部以及联邦财政部与各州签订管理协议,规定这些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是关于这些投资的种类、金额、时间,各州配套资金的投入,这些经费的使用和结算,资金使用的审核和返还等。
(3)社会法其他各部
社会法的其他各部也对学前教育的多个领域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社会法第二部:失业人员基本保障》、《社会法第四部:法定社会保险》、《社会法第五部:法定医疗保险》、《社会法第六部:法定养老保险》、《社会法第七部:法定意外事故保险》、《社会法第十部:社会管理程序和社会信息保护》、《社会法第十二部:社会救济》、《联邦子女补贴法》等,如《社会法第七部》第2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儿童也享受意外事故保险。
2.州层面
具体实施的《幼儿园和托儿所促进法》由各州各自颁布,规定学前教育的任务和宗旨、地方政府的整体责任和规划,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人员和设施的配置、质量管理,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学制、组织、经费、管理,幼儿的报名、健康措施和家长的参与,等等。另有相关的州法律,如《学前教育机构经费分摊法》。各州还有各类《儿童和青少年扶助法》的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涉及学前教育。
三、幼儿教师及其培养
德国幼儿教师一般由社会教育学专科学校(有的地区也叫职业学院)培养,也有少量通过应用技术大学学习。幼儿教师的培养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由各州在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2002年11月7日的决议《专科学校框架协议》基础上制定《幼儿教师培养条例》。《专科学校框架协议》中关于“社会教育学专科学校”的规定如下。
录取条件:参加社会教育专科学校学习须已拥有中等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力,并已获相关职业教育或经认证的同等资格。
培养时间:包括前期的职业预培训,一般为5年,至少4年;在专科学校中的学习一般为3年,至少2年,非全日制的学校学习时间更长。实践学习可在不同的社会教育或护理教育机构中进行。
学习内容:至少2400个课时和1200小时的实践。
考试和证书:毕业须通过国家考试,并根据州相关规定考核其实践能力,通过后获“国家认可幼儿教师证书”。
各州的《幼儿教师培养条例》在此基础上作更为具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德国学前教育立法是多层面多领域的法律和条例的综合,并且根据不同时期教育、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仍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中。
附件:柏林州《幼儿园促进法》主要条款摘录
1.任务和宗旨
幼儿园作为社会教育机构是家庭幼儿教育的补充和支持。
幼儿园应促进儿童自我负责和群体生活能力的人格发展。
幼儿园应帮助家长更好地协调工作、学习和子女教育之间的关系。
幼儿园应考虑每个孩子的个人需求以及不同的家庭生活背景;儿童应尝试并发展其运动、认知、社会和艺术能力,了解幼儿园以外的生活;促进儿童学会德语是学前教育的重要任务。
幼儿园应与其他家庭教育和教育咨询机构合作。
在幼儿园的日常安排中应让儿童有与其成长状况相应的共同参与机会。
2.学制
半日制:每天4~5小时,一般为上午,每月100小时以下。
非全日制:每天5~7小时,每月100~140小时。
•全日制:每天7~9小时,每月140~180小时。
全日制延长:每天9小时以上,每月180小时以上。
开放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延长开放时间、6点前或21点以后开放,须根据《社会法第八部》第45条获得许可。
3.对学前教育工作人员的要求
要求世界观和宗教信仰上保持中立。按每个幼儿教师周工作58.5小时计算,师生比情况如下:(1)2周岁以下儿童,全日制幼儿园:1:5;非全日制幼儿园:1:6;半日制幼儿园:1:8;(2)2~3岁儿童,全日制幼儿园:1:6;非全目制幼儿园:1:7;半日制幼儿园:1:9;(5)5~6岁儿童,全日制幼儿园:1:9;非全日制幼儿园:1:11;半日制幼儿园:1:14;幼儿园负贵人以120个儿童1个负责人计算。
4.场地和配置
教育场地应保证每个儿童最少3平方米,尽量达到4.5平方米,包括相应的室外场地。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对儿童健康无害。
5.质量保证
学前教育主办单位须与主管的州青少年与家庭部商谈并签署质量保证和质量发展协议,包括对实施的详细要求、语言证明,包括评估。主办单位要将质量发展评估结果报告交州青少年与家庭部、区青少年局。儿童信息应匿名或假名。
6.经费
经费分摊由青少年局规定。家长与学前教育主办单位签署书面协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费分摊、开放时间、解除协议期限等。
学前教育单位与青少年局签署协议,规定经费的筹措。
根据《联邦休假法》,学前教育机构在每年的假期,工作人员工资不变,除人员工资以外的日常运营包干费用减半;也适用于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时,一年不超过20天。幼儿教师参加培训一年内不超过5天的,工资和包干费用不变。
其他权利和义务由学前教育工作人员与区青少年局签署协议规定。
摘编自《基础教育参考》,20l3.1 3.65~68.71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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