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0~3岁早教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静 来源: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上传时间:2016-07-28
在国际上,早期教育的年龄范围是0~8岁。有关3~8岁儿童的教育由来已久,然而针对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在欧美兴起,80年代传人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自l998年我国第一家早教机构在北京市成立以来,早教机构便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据权威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婴幼儿有1.08亿,其中0~3岁婴幼儿保守估计有7000万,因此婴幼儿早期教育行业被誉为"永远的朝阳行业"。但由于我国0~3岁早教机构起步较晚,其在摸索前行中也遇到了诸多困难。
一、我国0~3岁早教机构发展的概况
国内的早教市场自从1998年开始萌芽,2001年是早教机构在我国一线城市发展的"井喷期",同时政府开始加大对早期教育的关注程度和投入力度。如北京市于2001年出台了《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北京市将要加大力度开展早期教育,尤其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教育。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正式公布,学前教育首次作为一个独立章节被列入国家教改规划中,并提出要"重视0~3岁早期婴幼儿教育",这意味着国家将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我国早教行业也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随着一批国际领先早教品牌的进驻,以及逐渐建立起品牌竞争力的国内早教品牌的迅速扩张,早教机构的品牌效应逐步显现,整个行业也逐渐步人规范有序的竞争发展期。目前,早教机构在一线、二线城市获得充分发展,平均每个一线城市均拥有50余家早教中心,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甚至超过了百家。不难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早教市场在我国的三线城市和县级市也将蓬勃发展起来。
目前,国内0~3岁早教机构主要有五种类型:第一类是托班,主要是各类幼儿园为了协助家长教育孩子,而在园所内设立的宝宝班,这类早教机构在教育理论上有一定的专业保障;第二类是妇幼保健院设立的婴幼儿教养服务中心,主要从营养和保健角度对0~3岁婴幼儿进行保育,教育方面涉及不多;第三类是各类培训学校的延伸业务,虽然其不是专门针对早期教育的,但在培训场地、师资等方面也具备了基本的教育条件;第四类是政府开办的0~3岁早期教养指导中心,有财政支持,目前仅在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开展;第五类是亲子园(中心),它是以咨询公司等名义从事早教业务的机构,只需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即可。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大部分早教机构都属于第五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早教机构在教育理念、教育模式、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亦有所不同,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使得早教机构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颇多。
二、我国0~3岁早教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质量难以监管,缺乏行业统一标准
虽然早教机构在国内发展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尚未纳入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其行业规范、监管和规划发展尚未建立起来。不像幼儿园的管理在办园条件、卫生保健、教育教学、师资力量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早教机构的准入门槛过低,绝大多数是纯粹商业化运作,办学条件参差不齐,管理极不规范,很多时候是早教机构自己制订"标准"。教育部门无法对其教育教学进行监督,工商部门只能监管其经营活动,其教育质量就无从得知了。另外,目前早教机构多以商业企业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政府对早教行业既没有长期规划,也没有完善的监管。
(二)收费偏高,区域发展不平衡
由于缺乏全国或者地方部门的统一监管机构,早教机构的收费缺少统一的标准,课程收费标准完全由机构来掌握。一节50分钟左右的课,收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甚至有的早教机构一年的费用超过了大学的学费。目前,我国0~3岁教育的费用几乎全部由家长来承担,这也使得我国目前的早期教育呈现出贵族化的消费倾向。这不但造成了市场价格的混乱,昂贵的收费也令许多家长望而却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早教事业的普及。另外,我国早教机构区域发展极不平衡,一些发展较早、品牌做得比较好的早教机构均集中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经济比较落后的偏远地区,农村地区早教机构普遍缺失。
(三)教师专业化水平低,流动性大
目前,国内0~3岁婴幼儿教养人员的资格主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育婴师资格和早期教育指导师资格三种。其中对育婴师系列中级别较低的育婴员的学历要求为初中毕业,专业方面未提出任何要求。而对早期教育指导师系列中的助理早期教育指导师报考的学历要求为:幼师(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应届毕业生;或是从事婴儿教养工作一年以上的有相当实践经验者。可见,这两类资格证书的取得在申报条件方面对于学历、专业方面的要求均较低。在我国的师资培养体系中,专门针对0~3岁婴幼儿设置的早期教育专业很少,学前专科或本科毕业的学生在学校中往往侧重对幼儿教育的系统学习,而对有关0~3岁早期教育方面的知识涉及较少。入职后,相关的专业培训也很不规范,大多是企业内部的,这些都影响着早教教师的专业成长,师资力量参差不齐,教师缺乏必备的专业理论及专业技能。另外,绝大多数早教机构都是私立的,教师的待遇不高,使得早教机构教师的结构不稳、流动性较大。
(四)孤立发展,缺乏各部门的联动
0~3岁早期教育的发展涉及到多个相关管理部门的参与和联动,如教育、妇联、计生、社区等部门。0~3岁早期教育的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归妇联部门,后来幼教机构都转归教育部门管理。但是近些年来伴随着早教机构的迅猛发展,在其管理上出现了相互推诿的现象。这些相关职能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各自为政、沟通较少,政府部门也没有统筹协调好相关部门的联动。另外,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的早教机构都是独立经营的,均属商业性质,是教育咨询公司或教育服务公司,各相关部门没有权力参与监督和管理,政府也没有专门的管理0~3岁婴幼儿早教机构的部门。
三、促进我国0~3岁旱教机构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应提高对早期教育的重视程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0~3岁婴幼儿早教机构所处的无序、混乱状态,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政策的引导。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幼儿园的发展上,有关3岁前婴幼儿教育的条文还只是零星附属于学前教育政策的文件中,所占比例很小,内容较为抽象,均属理论范畴。但走在全国早教领域前沿的上海市,自2004年起就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早教政策法规,如《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上海市早教中心工作规程》《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上海市0~3岁早教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与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是息息相关的,也是值得全国各地借鉴的。从全国范围来看,早教机构的有序、良性发展急需政府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文件,并使之明晰化、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如,制定行业统一标准、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等。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促进当地早期教育的发展。
(二)明确监管主体,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早教机构监管主体的不明确,致使其不能有效地纳入到政府管理的权限之中。政府应将早教机构纳入到教育部门监管的范围内,在教育系统内设立主管0~3岁早期教育的部门,负责管理、监督、评估和指导早教机构的工作。目前,市场上的早教机构基本都是完全按照商业化模式运作,使得其收费基本完全靠机构定价,教育部门及物价局应加强对早教机构收费的监管,加强执法力度,依法及时处理不法单位和个人,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其实,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需将早期教育纳人教育体系中,为早教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在相关的政策法规出台之前,国家应引导社会各行业对早教机构进行投资,并给予政策支持,形成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多元化办早教的局面。
(三)加强早教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早教机构的师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早期教育的质量,因此加强早教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首先应从源头抓起,提高早教教师的准人制度。目前,我国早教教师的准入门槛过低,缺乏统一的、硬性的标准国家。对准备从事早期教育的人员,应像对幼儿园以及中小学的教师一样在人职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提高准入门槛。另外,还应集合婴幼儿早教领域的专家学者为早教行业制定《早教教师专业标准》,为早教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统一的规范。其次,一个教师的成长与其职后培训是分不开的。早教教师人职后应定期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升其理论基础和职业技能再次,政府应在早教教师的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从而确保早教机构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提高早教机构的教育质量。
(四)积极探索政府统筹的社区早期教育合作化发展模式
0~3岁早期教育的健康发展绝不是孤立的,而是应在政府部门的牵头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首先,地方政府要发挥领导作用,带动卫生、计生、妇联等部门组成团队,参与到0~3岁早教机构的管理中,以社区为依托,为0~3岁婴幼儿提供各种形式的早期教育。比如,及时获取孕妇及新生儿信息,以便有序地开展咨询、讲座、上门服务等。其实,0~3岁早教机构完全可以建设成为隶属于地方教育局的早教中心,并将其纳入到社区综合服务体系里去,使其成为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国内已有相关探索,并已取得显著成效。比如,成立于2003年的上海市宝山区早教中心,它隶属于宝山区教育局。该早教中心设有实验基地,指导站,社区宝宝苑三级网络,共同承担着向全区辐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我国早期教育的发展在区域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早教资源十分匮乏,政府更应以社区为依托,为农村婴幼儿家长提供免费的早期教育指导,提高其对早期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其次,早教机构也应加强自身的建设,要有开放办园的理念,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互动、融合,以社区为基础发掘、整合多方面教育资源,比如热心的社区居民、志愿者等人力资源,社区图书馆、广场、游泳池等公共设施,更好地为所在社区服务和拓展自我发展空间。
原载《早期教育》:教师版(南京),2015.9.9~11
摘自:《幼儿教育导读》2016.05下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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