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重任,人人有责
作者:李小红 来源: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传时间:2011-11-09
2011年6月12日21时,红太阳幼儿园全托班一班张老师在孩子们的寝室里点燃了蚊香。下班回家时,张老师将点蚊香之事告诉了当晚值班的保育员龚老师。23时,当天总值班的保教主任陈老师到全托班一班巡查,发现寝室内点有蚊香,但未作处理。23时30分龚老师离开了寝室,50分钟内未到寝室内查看。在此期间,蚊香将落在床沿边的被单引燃,致使寄宿的27名幼儿中有12人死亡。
【问题一】哪些人在本案中需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班主任张老师、保育员龚老师、保教主任陈老师以及该幼园园长都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老师擅自点燃蚊香,其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龚老师防火安全意识淡薄,明知寄宿幼儿寝室内有火源,却长达50分钟未履行监护职责,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当天总值班的保教主任陈老师作为值班领导,在巡查过程中已发现幼儿寝室内有有火源,但其既未制止,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火灾发生,对火灾亦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该规定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园长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经查本案中该园园长未认真履行园长职责,没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没有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针对幼儿园的师生员工进行过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更没有组织过火灾逃生的演习。而且,依据公安部所确定的火灾等级标准,该幼儿园的火灾事故已经构成重大火灾。因此,该园园长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本案中该园可能还有相关老师应承担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分。如应协助园长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分管副园长,因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应予行政处分。
【问题二】幼儿园常见的消防职责有哪些?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幼儿园的消防职责分两类:一类可称为一般消防职责,另一类是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场所而承担的特殊消防职责。
一般消防安全职责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园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标、行标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等。
特殊消防安全职责有:幼儿园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幼儿园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发生火灾后幼儿园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幼儿疏散,并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幼儿园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等等。
【问题三】防止火灾,幼儿园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为了防止火灾,幼儿园应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对教职工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2.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幼儿园应制定制度确定专门负责消防的工作人员,对消防灭火器及消防栓及时进行检查、更新,并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活动。3.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班级都要有消防责任人,承担各自的消防责任。此外,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培养或招聘一些有紧急救助员职业资质的教师,以提高幼儿园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校园内发生火灾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灾害事故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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