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把家长满意度作为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最主要依据的质疑
作者:原晋霞 来源: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上传时间:2012-03-15
[摘要] 近年来在教育实践中,一些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园将家长满意度作为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最主要的依据。这与国家对幼儿教育财政投入不足、质量监管不力所导致的一些幼儿园异化为营利性机构有关。由于家长一方面缺少有关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与特点的系统科学知识,缺少良好的社会氛围支持,无法把握幼儿发展的真正需要,另一方面受制于幼儿园有限的开放时间与活动,不可能获知有关幼儿园教育过程的全面信息,他们对幼儿园教育质量的评价不可能全面、准确、客观,甚至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将家长满意度作为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最主要的依据,由此易使幼儿园教育价值发生偏离和错位。幼儿园举办者应正确看待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的有限权力,政府应加强质量评估和监管,园长和教师应坚守职业良心,家长应自觉提升教育素养。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帮助家长形成正确的儿童观和科学的教育观,才能促使家长正确行使教育评价的权利,同时尊重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幼儿参与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的地位、作用与权利。
[关键词] 家长满意度;幼儿园教育质量;教育质量评价;有限权力
近年来,我国幼教领域出现了许多变化,如幼儿园越来越尊重家长意见,重视家长评价。本来,家长作为幼儿的第一监护人和照料者,是幼儿最基本的教育者,倾听家长心声,保障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的权利,是我国幼儿教育发展的一大进步,但一些幼儿园将家长满意度作为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最主要的依据,将“办家长满意的幼儿园”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有悖让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的初衷与价值了。本文拟深入探寻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与结果,并对当前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的现状进行反思。
一、“把家长满意度作为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最主要依据”的含义
国际标准组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为“质量是顾客对产品或服务的满意程度,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的能力特性的总和”。我国国家标准(GB/T6583)对质量的界定是“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要求(或需求)的特征和特性总和”。可见,质量不是一个客观事实,它反映的是价值关系,即客体特征与主体需要之间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关于幼儿园教育质量,目前学界较为一致的界定是“幼儿园教育是否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及其满足的程度”。[1]幼儿园教育质量反映了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需要与幼儿园教育特征之间的价值关系,其中幼儿是价值主体,幼儿园教育是价值客体,幼儿的发展需要是衡量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基本尺度。
家长满意度指家长对幼儿园教育是否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需要及满足程度的评价。在这一评价关系中,家长是幼儿园教育质量的评价主体,幼儿园教育特征与幼儿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是评价客体,家长对幼儿需要的把握和理解是其衡量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标尺。我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及其家长均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这充分肯定了家长作为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主体之一的地位。现实中,一些幼儿园,尤其是自筹经费、自负盈亏的民办园将家长满意度作为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最主要的依据,意味着这些幼儿园将家长置于众多利益相关者之上,并将家长的幼儿教育价值诉求置于绝对优势地位,进一步突显了家长的主体地位,而忽视了其他评价主体的权利与利益。
二、原因分析
上世纪80、90年代,随着国营企事业单位相继步人市场和福利事业的社会化改革,原先作为单位职工福利的幼儿园纷纷被“关、停、并、转、卖”,为了解决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的需求与政府有限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我国政府选择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园的政策路径。在此背景下,不少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将“幼儿教育社会化”简单化为“幼儿教育市场化”,很多企事业单位与集体办园被完全推向市场,民间资本成为占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半壁江山的民办幼儿园的主要资金来源。
在资本逐利本性的驱使下,法律上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幼儿园存在着明显的“营利”动机和行为,这些民间资本投入的幼儿园事实上演变为营利性机构,加之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家长成为幼儿园教育服务的主要购买者,承担了很大比例的幼儿教育费用。家长对幼儿园教育的满意程度显然会直接决定其是否作出购买行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家长满意度由此直接决定了这些幼儿园的生死存亡,决定了幼儿园举办者、园长及教师的生存与发展。为了生存,幼儿园举办者、经营者及教师必须迎合家长的教育质量观,尽量提供令家长满意的教育服务。在此教育情势下,家长顺理成章地成为这些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的绝对主体。
三、合理性质疑
从逻辑上讲,家长要对幼儿园教育质量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需要经过这样的评价步骤:第一步,把握价值主体——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第二步,把握价值客体——幼儿园教育过程的属性与功能;第三步,以价值主体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标准,衡量价值客体幼儿园教育的属性与功能,判断幼儿园教育是否能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2]家长能否承担起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的主要责任,由此关键是看其能否准确把握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能否准确获得有关幼儿园教育过程的全面信息。从实际情况来看,家长明显不具备这些方面的能力。
(一)家长很难准确把握幼儿健康发展的需要
首先,家长缺少有关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与特点的系统科学知识。不可否认,随着传播媒介的发达,现代家长获取有关幼儿发展方面的科学知识的途径越来越多,更多家长开始关注孩子发展的规律与特点,但一般来说,家长通常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有关儿童发展方面的知识,通过各种媒体获得的知识也往往是支离破碎的,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家长无法把握幼儿发展的特殊性,也就无法形成正确的幼儿发展观。
其次,缺少良好的社会氛围支持。家长关于幼儿发展的理解与价值观一般深受社会评价制度、社会舆论和传播媒介的影响。[3]我国的幼升小、小升初、初升高及高考等各级升学择校制度,甚至包括社会用人制度都会影响家长对幼儿发展需要的判断。“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这一颇具诱导性的商业口号更是刺激着当前独生子女家长最脆弱和最敏感的神经,使他们不惜重金、不辞劳苦地带着孩子奔走在各个兴趣班之间,就是希望孩子能提前学习各种知识与技能。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家长往往是不能正确把握幼儿发展的真正需要的。
(二)家长无法获知有关幼儿园教育过程的全面信息
在我国,无论是民办园、集体园,还是公办园,对家长开放的时间都相当有限,一般仅限于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日及每日的接送时间。短暂的时间根本无法让家长全面了解孩子在幼儿园的生活和教育状况。诚然,有很多幼儿园会通过家长园地、家园联系册、幼儿成长档案等方式向家长介绍幼儿园的教育情况,但其报告的幼儿园教育状况与实然的教育状况不可能完全一致,更不可能面面俱到。家长在无法全面获知幼儿园教育实践信息的情况下,对幼儿园教育质量的评价由此必然缺乏信度与效度。将家长满意度作为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最主要的依据,也就是不可能得到准确客观的评价结果的。
四、现实问题与弊端
诸多研究表明,当前很多家长尚不能辨别孩子健康发展的合理需要,有时甚至会以爱的名义将不合理的需要强加给幼儿,有时又会将孩子的不合理需要视为合理需要而加以无限满足。如一些教师反映:“现在很多家长都只有一个孩子,都想让自己的孩子比他人强,都特别畏惧孩子的失败,因此他们希望幼儿园多教孩子一些唐诗、英语、珠心算、拼音、识字、艺术等知识技能,以让孩子在各项考试中能够取得好成绩。其实他们很虚荣,满足的是自己的虚荣心。”[4]
家长不是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无法准确地辨别幼儿的合理需要,这是在农村家庭和城市家庭中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将家长置于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的绝对主体地位,以家长满意度作为衡量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标杆,易使幼儿园教育的价值发生偏离和错位。对民办幼儿园的诸多调研都发现,家长对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满意程度为93.7%,不满意仅为6.1%,但深入调查就会发现,这些民办园的教学活动均是集体活动,开设的课程多是识字认字、拼音教学、数学加减混合运算、珠心算等,“小学化”倾向非常严重,缺乏游戏与户外活动。[5]可见,一味追求让具有错误教育观念的家长满意,很可能导致学前教育低质量发展。当前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严重、兴趣班泛滥成灾,在某种程度上都与将家长满意度作为幼儿园教育质量最主要的评价依据有关。
五、解决对策
第一,必须明确家长在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中的有限权力。家长与孩子长期生活在一起,较了解孩子的成长经历、性格、兴趣、爱好和需要,因而是不可或缺的评价者。但家长不一定具备客观评价幼儿园教育质量的能力和条件,一些家长对教育质量的评价基本上处于以感觉、印象等为依据的非理性评价状态。如果将家长作为教育质量的惟一评价者,就会把幼儿园变成纯粹的营利性机构,将幼儿教育变成完全的私人产品,从而必然使幼儿园的举办者、经营者及教师等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无视幼儿的合理需要,而一味地迎合家长的非理性期望,其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必将有损幼儿的身心健康,影响国家未来人才的质量。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家长不是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的惟一主体,家长在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中只享有与其他评价主体同等的有限权力。
第二,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与监管的责任。幼儿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无论幼儿园的资金来源如何,都应接受政府的质量监管。当前政府对民办园教育质量管理的缺位,也是导致家长满意度成为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最主要依据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教育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检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园的质量评估与管理,既可由政府行政机构直接执行,也可由政府授权给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由其定期对幼儿园进行科学的质量评估。
第三,幼儿园应遵循儿童教育规律,坚守职业良心。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一些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身份非常复杂,他们不仅是教师,也是“经济人”,有为自己的生存迎合家长需求的内在动机。而家长由于不是专业的教育工作者,不了解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被误导和利用。在此背景下,作为专业教育工作者的园长和教师坚守职业良心,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建立在遵循幼儿身心发展需要和幼儿教育规律的基础之上,也就显得尤其必要和紧要。
第四,家长应自觉提高教育素养。家长应有意识地学习幼儿发展和幼儿教育方面的科学知识,主动提高鉴别幼儿教育各类信息之真伪对错的能力;应尊重幼儿,彻底改掉将自我意愿强加给子女的封建家长做法;应主动和教师沟通交流,积极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家长教育活动;应冷静面对炒作性的教育广告,正确分析身边的教育案例,提高家庭教育的理性水平。
第五,应多方共同努力,帮助家长提高评估幼儿园教育质量的能力。政府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及时向公众宣布评估结果,为家长提供质量咨询服务,引导和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任意评价和错误评价。幼儿园还应通过家长讲座、家长教育沙龙、提高对家长的开放度、邀请家长参与课程决策和课程评价等多种形式与途径,帮助家长形成正确的儿童观和科学的教育观,为其有效行使教育评价权利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前教育研究室.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手册.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2
[2]冯平.评价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35
[3][4]李曼.家长参与幼儿园课程选择.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甘肃省教育厅组织甘肃省教科所和西北师范大学研究人员对甘肃省民办幼儿园发展现状调研报告.http://wenku.baidu.eom/view/a76a2af67c1cfad6195fa786.html,2011年4月2日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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