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没收的游戏机,丢了也得赔
作者:区靖琚 来源: 上传时间:2012-04-07
[案例]
大班的张军一天上课时玩游戏机,被李丽老师发现后没收放至办公室。过了很长时间,张军找到李老师,要求其归还游戏机。李老师说,已经没收了,就不再归还。几天后,办公室发生盗窃事件,游戏机丢失了。张军的父母得知后,要求幼儿园赔偿那台游戏机。但幼儿园的意见则是:张军上课时玩游戏机是错误的,李丽没收行为完全正确。至于游戏机被盗,完全属于意外事件,幼儿园不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李丽老师这样做,会不会侵犯了幼儿的某种法律权利呢?幼儿园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享有哪些法律权利的问题。
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的权利是指法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综合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幼儿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生命健康权,包括幼儿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
(4)知识产权;
(5)受教育权;
(6)受抚养权、遗产继承权;
(7)财产所有权;
(8)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权利。
本案中,李丽的行为侵犯了张军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教师为了教育学生,制止其在课堂上的某些行为,可以将其财产暂时没收,但只能是暂时保管,在下课或放学后应当归还给学生,或直接交给其监护人。
同时,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幼儿园的管理和保护。幼儿园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戏机的被盗是由李丽的行为间接引起的,但这不应成为幼儿园推卸赔偿责任的理由,因为是李老师拒绝了张军索还的要求在前,这已经造成了侵权事实。幼儿园未尽保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和继承权等基本法律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
(2)幼儿园及其教师要充分认识幼儿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依法保障他们的身心全面发展,避免出现侵权行为。
摘自《幼儿园100个法律问题》第6~8页,新世纪出版社,201O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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