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闷死校车中,属于幼儿园侵权吗
作者:刘智成 来源:湖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上传时间:2012-11-19
【案例描述】
2011年8月29日早上8点50分,H市某双语幼儿园的校车将幼儿接到幼儿园后,幼儿下车时随车教师没有清点幼儿人数。时至下午4时许打开车门时,发现一名被遗留在车内的男孩已经窒息死亡。据初步调查,该园虽系H市教育局同意筹设的幼儿园,但目前尚未完成筹设工作,也未向市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律师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幼儿园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校园侵权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被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是幼儿园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三是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发生在幼儿园学习和生活期间;四是幼儿园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可见,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发生了幼儿人身损害事故,首先推定幼儿园有过错,但如果它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就可以免责。
就本案而言,首先,窒息男孩为该双语幼儿园在读幼儿,符合校园侵权的被侵权人的特定身份。其次,该男孩的死亡发生在幼儿园的校车内,属于幼儿园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内。再次,该男孩被遗留在车内是该园随车教师未清点下车幼儿人数所致,显然该园未尽到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因此,本案符合幼儿园侵权的构成条件,属于典型的幼儿园侵权事故,该园应当对该男孩的窒息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折射出幼儿园管理中的漏洞,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1.非法招生。本案中,该园虽系H市教育局同意筹设的幼儿园,但由于在事发时它并未完成筹设工作,也未向教育局提出设立申请。因此,该园的招生行为是违法的,属于非法办园。2.制度缺失。用校车接送幼儿,就应该制定相应的接送制度,并严格执行。比如,幼儿上车后随车教师要记录车内幼儿人数,下车时必须清点下车幼儿人数。本案中幼儿园显然没有执行相应的校车管理制度,从而导致了惨剧的发生。3.管理松懈。从早上8点30分幼儿入园,一直到下午4点才发现该男孩被遗留在车内。在此期间,没有教师清点自己班里幼儿人数,对于没有来园的幼儿也没有和家长沟通。显然,该园还存在着幼儿来园登记制度、教师和家长交接制度等常规管理上的漏洞。
【律师建议】本案例带给幼儿园安全管理哪些启示?
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的设立应严格审批,同时加强对幼儿园的检查和监督,对无证或者不规范的幼儿园要依法进行关闭或整顿,杜绝“黑园”“不规范园”的出现,从源头上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2.建立健全幼儿园校车接送制度。在校车上幼儿园应配备值班教师,接幼儿上车时做好记录,在途中密切关注每一名幼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下车时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和带班教师进行交接,并做好记录;司机在关车门前仔细查看车内是否有遗留的幼儿,并做好清扫和卫生消毒工作;等等。
3.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教职工的责任心。幼儿园的安全事故大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教职工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薄弱是主要诱因之一。因此,幼儿园应重视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的培训。如果幼儿园的每个教职工都能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多一份爱心、细心、责任心……那么幼儿必将能在幼儿园里健康、安全地生活和学习。
原载《早期教育·教师》2012.4.27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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