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好伤害事故举证免责棋
作者:解立军 来源:中国幼儿教师网 上传时间:2014-05-19
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伤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认定幼儿园的侵权责任。幼儿园只有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才能达到免责的目的。
幼儿帅帅在幼儿园做游戏过程中摔倒致胳膊受伤。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帅帅父母诉至法院。庭审中,家长认为帅帅是在游戏中被他人撞倒受伤。而幼儿园则解释说帅帅是自己不慎摔倒受伤,并非他人撞倒,并让在场教师出庭证明:在做游戏前教师已进行了安全教育,且帅帅摔伤发生在瞬间,难以预见并采取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帅帅在幼儿园组织的游戏活动过程中摔倒致胳膊受伤,幼儿园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幼儿园虽然提供教师证言证明其在本次活动中对全班幼儿进行了安全教育,但该教师是幼儿园的职工,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该证言不予采纳。幼儿园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幼儿受伤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事情的经过到底怎样?究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家长和幼儿园对这些问题往往各执一词。而要证明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拿证据。由此又会遇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谁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这些问题,即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二是应如何收集证据。
对于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认定幼儿园的侵权责任。也就是首先依法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有很大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受害人即原告证明侵权人是否有过错。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中,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意味着对幼儿伤害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只有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才能达到免责的目的。这就要求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必须积极主动地收集有关证据。那么,应从哪些方面收集有效证据呢?笔者提出以下几种策略,供园长们参考:
首先,伤害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公安、卫生等部门报案。由这些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进行调查。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卫生等部门依职权调查所形成的调查材料或调查结论,要比幼儿园自己调查材料的证明力强、可信度高。
其次,幼儿园对有关幼儿调查时,要邀请幼儿的监护人到场,并让监护人在调查材料上签字或者进行录音、录像。应该说,在幼儿的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调查所形成的文字材料或录音、录像资料,要比监护人不在场时的证明力强。
再其次,要及时收集证据。多数证据存在时效性,随着时间推移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造成收集困难或者是证明力降低,甚至消失。例如,幼儿就餐后出现中毒症状,幼儿园必须及时保留残羹送交检验,以便查明中毒原因。又如,作为证人的目击者、其他知情者都可能随着时间的延长,对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出现记忆不清、难以回忆甚至基本忘掉的情况。对幼儿证人来说,受认知能力所限,此种情形更为明显。一般来说,事故发生当时或短暂时间内获取的幼儿证言,要比在事故发生较长的时间之后获取的幼儿证言的真实性高、证明力强,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大。而很多幼儿园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往往是一直没有收集有关证据,直至被起诉后才开始收集幼儿证言等证据。此时的幼儿证言,由于距离事故发生的时间较长,加之幼儿认知能力有限,就难以被法院采信。
编辑sun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