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教案我做主——例谈教案的著作权保护
作者:刘胜男 来源:南通市级机关第二幼儿园 上传时间:2014-07-01
【案例】张某是红太阳幼儿园的园长,2013年7月张某编著出版了《幼儿园美术活动教案宝典》一书。该园美术教师李某看到此书后发现,该书共有88篇美术活动教案,其中有26篇美术活动教案曾是自己上交给幼儿园的教案。李某认为张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要求张某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张某认为李某的教案自上交幼儿园后,自己作为幼儿园的法人有权管理和使用,不存在侵权。
【问题一】教案是职务作品吗?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作者应与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2.创作的作品应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3.对作品的使用应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业务范围之内。教案是作者基于“教师”这一职务身份,在劳动关系下,其在幼儿园(学校)中履行职责所创作的作品。从这一形式特征来看,教案应属于职务作品。
【问题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哪几种情形?
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如下三种情形:
1.职务作品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但法人或者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在职务作品完成2年之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该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的,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主要利用法人或者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组织享有,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3.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者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者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者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者组织被视为作者,著作权由法人或者组织享有。事实作者只享有以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而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
【问题三】教案的著作权如何归属?
教案若是幼儿园主持的专题科研成果,由幼儿园组织和承担责任,甚至运用了幼儿园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则这类教案的著作权应归幼儿园所有,教师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教案若是教师通过自己的努力总结的自己的工作经验,并运用到实际教学之中,则教案的著作权应属于教师,但幼儿园有优先使用权,以及相应的获益权。本案中李某的26篇美术活动教案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李某享有这26篇美术活动教案的著作权,张某即使作为幼儿园的法人也不能直接将这26篇美术活动教案予以出版。张某若要出版,则应征得李某的许可,并确保李某获得署名权、报酬权等。
教案若是教师将自己的教学经验进行总结而著书立说,则这类“教案”不是直接用于日常教学之中,而是教师对一些知识理论的总结回顾。严格来说,这类教案并不属于职务作品,因而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归属于教师本人。比如,音乐教师袁某凭借多年对音乐情境教学法的探讨,而出版了《音乐情境教学法》一书,该书的著作权理应归属于袁某。
【问题四】教案的著作权如何保护?
教案著作权参照其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1.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下列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l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指导律师:赵艳婕)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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