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必须回归公益属性
作者:李克建 来源: 上传时间:2014-08-24
“喂药”事件以及近年来不时曝光的幼儿园教师虐童、幼儿食物中毒、幼儿园火灾、幼儿园校车事故等,都在对薄弱的幼儿园管理尤其是民办幼儿园管理敲响警钟。
仔细分析,这次的“喂药”事件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学前教育范畴,反映出多个相关部门的监管漏洞,多个行业的自律性不足乃至守不住“底线”。但从这起事件的起因来看,与前些年甚嚣尘上的学前教育市场化论调,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和管理者趋利性恶性膨胀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我们不得不再次强烈呼吁:学前教育必须回归公益属性。无论公办园还是民办园,都不应以营利为唯一或最终目的。儿童利益必须是超越其他利益的最高利益,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必须是办园的最终目的。
尽管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这一基本原则,但是,学前教育公益性的概念界定,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的责任主体,对目前已经占据办园类型主体的民办幼儿园如何根据公益性原则加强管理等等问题,仍悬而未决。
根据“公益事业”的概念界定,结合学前教育事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要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必须明确:政府是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的责任主体,财政性经费应当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的主要来源,学前教育事业的举办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必须得到有效监管,学前教育事业最终必须实现适龄儿童的平等共享。对照这些标准,目前我国的学前教育距离“公益性”还有较大差距。
鉴于我国目前民办幼儿园占主体的办园格局,当务之急是尽快修订和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早日实现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管理和区别对待。一方面,尊重学前教育需求的多元性,承认小部分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的合理性。但应严格控制其数量,明确其营利的比例,并对其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办学行为、教育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另一方面,大力鼓励和扶持为广大中低收人群体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淡化公办园、集体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的身份界限,逐步实现对各类普惠性幼儿园在申办审批、经费拨付、教师管理和待遇保障、质量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
鉴于目前我国依然存在的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不足、投向结构不合理的现状,笔者建议,应当参照推进实施义务教育的历史经验,逐步提高财政性经费对学前三年教育的投入和保障水平,改善经费的投向结构,新增经费优先投向农村学前教育,优先保障处境不利儿童平等享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打通财政性经费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投入渠道,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的原则,逐步实现对各类普惠性幼儿园统一进行生均成本核算,统一进行生均教育经费拨付,统一进行财务审计和经费使用效益监管。
此外,在幼儿园办园行为和教育质量监管机制上,也有改进的空间。比如,建立相对独立的家长委员会,以保障家长对涉及儿童重大利益的教育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体系,从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走向专业的第三方评估,从单一的终结性评估走向过程性、动态性评估.最终实现“管一办一评”的合理分离。这些问题必须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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