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理念和重点的思考
作者:庞丽娟、韩小雨 来源:中国幼儿教师网 上传时间:2014-09-05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获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缺乏有力的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结构转型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也面临着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为保障并推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当前亟待立法,这既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破解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与迫切需求。
在学前教育法案的研究、起草和制定过程中,我们认为应坚持以下基本的立法理念:
——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明确学前教育是为个体全面健康终身发展奠定基础、面向全体公民的国民基础教育,具有显著的公益性。
——凸显和增强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职责。在明确学前教育公益性质的基础上,明确政府应将其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职责。
——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当前我国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方向是城乡均衡和社会公平,学前教育立法也必须置于这一总体思路下进行设计,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在规划制定、资源配置、财政投入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政府重点发展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和支持城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流动和留守幼儿等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坚持平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和弱势补偿的原则。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重点:
学前教育专门法涉及面广、内容多,在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应抓住影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深层次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学前教育性质、政府职责、财政投入、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幼儿教师身份与待遇等,在制定学前教育法案时,重点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明确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责任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责任,并明确规定教育、财政、编制、人事、劳动保障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规定中央、省、地市应设立学前教育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县级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
——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体制。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应单项列支学前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并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和发展学前教育;确定城市和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不同的投入体制,城市与县城地区实行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及家长分担教育成本的投入体制,农村地区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发展体制;明确规定逐步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性投入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
——学前教育机构。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教师、设施、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资质要求与准入标准,及登记注册、审批与管理、撤销的程序与要求等。
——学前教育教师。明确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特别是幼儿教师的身份与地位,资质、聘任与考核等要求,明确幼儿教师应当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并对其责任、义务和工资、待遇、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职称、培训等基本权益作出明确规定。
——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明确规定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质量的评价制度,建立视导、督导和行政问责制度。
【本文选自“中国学前教育立法:思考与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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