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作者: 来源:中国幼儿教师网 上传时间:2014-0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幼儿园的名称。
幼儿园的名称为XX市XX幼儿园。
第二条幼儿园的性质。
幼儿园由XX和XX共同投资兴建并承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幼儿园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以“育人为本,使每个孩子获得理想发展”为宗旨,以德立园,以法治园,科研兴园,为社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教育服务,兴办一所高品质、现代化、创新型的幼儿园。
第四条幼儿园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教育局、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幼儿园的住所。
幼儿园位于XX市XX镇XX路。
第二章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幼儿园的业务范围。
(一)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XX市教育局批准,领取办学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
(二)幼儿园的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三)幼儿园的办学范围是学前教育,招生对象为2—6岁适龄幼儿。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3人,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决定接受并管理幼儿园的捐资助学。
9、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10、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修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2、审议幼儿园办园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3、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幼儿园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幼儿园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幼儿园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幼儿园的财务;
(二)对董事、园长执行幼儿园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幼儿园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园长的行为损害幼儿园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园长予以纠正;
(四)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幼儿园董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设园长。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幼儿园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幼儿园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幼儿园副园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园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副园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