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组织 利大于弊
作者:高云平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第三幼儿园 上传时间:2015-03-15
关于幼儿是否应该参与竞赛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随着幼儿年龄的增长,幼儿对竞赛中自己的表现越发在意,大多数幼儿乐于参加竞赛,并力图通过此类活动挑战、展示自己。适当的竞赛对幼儿社会性的发展、学习效率的提高和自我认识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竞赛是一把双刃剑,在帮助幼儿认识自己、提高学习效率、促进社会性发展的同时,往往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通常情况下,总有一部分幼儿在竞争活动中失利,不能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肯定,难免会产生失落。因此,要合理组织,适当运用竞争这一活动形式。
首先,竞争作为激励幼儿的一种手段,不能滥用。
如我们可以开展跑步比赛,选出跑得快的幼儿,鼓励跑得慢的幼儿以后多练习跑步,提高自己的跑步速度。但是,我们不应该开展关于德育的竞赛活动,如谁是班上最关心别人的幼儿。后者不仅不好量化评比,而且也会打击其他幼儿的积极性。就像案例中,幼儿的集体表演活动就不适合作为竞赛内容。作为表演者的幼儿在排练中付出精力、汗水,无论表演的结果如何,都值得大家肯定。人为地引进竞争机制,肯定一个班级而否定另一个班级,是很不合理的。
其次,引导幼儿正确认识竞争中的成败。
有竞争就往往有成败,但失败不是对竞赛者的否定。在开展竞争性活动前,教师应让幼儿知道一次活动的失败不代表永远的失败,只是表示你这次没有成功;比赛的目的是为了解、肯定自己,更是为了发现自己的短处。案例中,教师如果在活动前做好充分的铺垫,可能就不会出现那样激烈的负面效果。
最后,裁判要令人信服,评判标准要明晰。
既然关系成败,对于判断成败的标准、评判者的判断能力都有一定的要求。很多竞争性活动成败的结果是一目了然的,较少引起争议与不服,如跑步、跳远、投掷等。但是,有的竞争性活动则不好分辨成败,如谁演讲得好,谁唱得动听。这个案例涉及较难评判的表演,不同的表演门类放在一起,不论是京剧还是水墨,恐怕专业评委也很难判断孰高孰低。
案例中选择让中班幼儿当裁判的做法,也是有争议的。本案例中,中班小评委的投票结果不仅出乎教师的预料,而且也引起了大一班幼儿集体的不服与不满。如果调整为请家长、老师、幼儿共同投票,则很有可能实现案例中教师的本意——实现双赢的局面。
作为教师,我们在开展竞争性活动之前,要明确竞争的目的,正确使用竞争手段,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教师还要引导幼儿正确对待竞争结果,利用竞争活动来认识、激励自己。
摘自:《学前教育》 2015.02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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