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虐童,最重要是有效干预
作者: 来源:中国幼儿教师网 上传时间:2015-04-10
校方进行干预过于缓慢值得忧虑
在这起事件中,还有一个细节也值得留意——网帖称,虐待行为去年曾被校方发现,但校方最初以为是偶发情况故没多说。这个“故没多说”反映出的心态恰恰是值得说的,这说明校方并没有把“虐待儿童”这个可能普遍发生的事情重视起来,要真重视的话,在去年发现之后,就应该对男童进行持续观察,而不至于到今年4月才让问题曝光。
事实上,很多幼儿园、小学在有关家庭虐待儿童方面,往往都采取息事宁人的策略,甚至不认为“家长管教孩子”有什么问题。2013年有学者对北京北海幼儿园一名有“多年教育经验”的主任进行了采访,这位主任是这么说的——关于虐待罪,“有了这个虐待罪,那幼儿园老师以后怎么管孩子?”;关于举报家长,“(怎么能)人家家长把孩子送过来,然后幼儿园把人家家长告了”;关于防虐待教育,“这也不好,家长把孩子送给我们教育,我们教孩子打电话告家长,这家长得天天找园里啊。再说,这种活动不好做。”
一个有“多年教育经验”的老师尚且如此,其他人又怎样呢?毕竟,在互联网上看到一个触目惊心的虐待图片后,点个转播,并不用费任何力气。但一旦成为费力气的活,人们是否会去做,就很值得疑问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咨询律师曾经表示,“虐童案通常发生在家里,一般不容易发现,都是致残或者重伤,实在看不过眼才有人举报,比如孩子的村里人、亲戚或者邻居。”而在回应“防治虐童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时,该律师表示,最大问题是“不能及时发现,没有人举报。也没有部门接听举报。受虐待的孩子没有安置的地方,也只能继续放在家里。 ”
这就是我国干预虐待儿童的现实,多数情况下,人们不愿、也不懂如何去干预虐待儿童事件。
有效干预儿童虐待现象,首先应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要想改变这一现象,美国的经验值得参考。1963年,美国联邦政府儿童局制订通报法范例 ( Model reporting Law) ,供各州参考。从1963年到1967 年,各州政府先后制订受虐儿童通报法。在早期的通报法范例中,仅医务专业人员具有通报责任。在之后的法律中,一些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专业人士也被纳入责任报告的范围,如幼教,中小学学校,警察,社会服务等行业。在一些州,更规定商业摄影,制片业等行业从业人员,具有报告儿童受虐的责任。
对于知情不报者,美国法律还规定了罚则。而为了鼓励这些行业的人员通报,法律不断完善以保障这些责任通报人,如接受匿名通报,对于善意误报者豁免其法律责任,对其身份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使其免受专业上的保密责任的制约(如医护人员对于病人具有保密责任,律师对于当事人具有保密责任等)。对于阻挠其雇员报告儿童虐待的雇主,法律上则有相应的罚则。医护人员在必要时,也被赋予可以不经父母的同意而直接报告的权利;在一些州,为了保护通报者以及提高报告率,也在法律上规定了在事后要对报告者的处境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理的程序。总而言之,会充分保护报告者,让其安心去举报这种丑恶现象。
在强制报告这一前提下,再建立集中通告体系,规范的调查和处理程序,最后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措施。只有建立整一套针对虐待儿童的有效干预方案,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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