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入法仅仅是前提
作者:麦小迈 来源:中国幼儿教师网 上传时间:2015-09-15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要求,在教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或者支持。(据央视)
近些年来,学前教育成为整个教育过程中的最薄弱环节。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如学前教育的质量问题、乱收费高收费问题、以屡屡发生的虐童事件为标志的幼儿权益保障问题等等,而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学前教育的过度市场化。这个问题其来有自——在计划经济时期,既没有市场化的学前教育机构,也没有像一般大中小学那样的公办教育机构,学前教育责任基本由各机关单位、厂矿企业承担。之后,随着单位办学前教育的结束,学前教育的主要职能并未由教育机构承接过来,而是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极少数机关事业单位的幼儿园开始面向社会,而更主要的是学前教育基本走向市场。这就造成了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个是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或者说优质幼教资源短缺,造成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一个是学前教育缺乏标准、监管和规范,导致幼儿教育质量良莠不齐,幼儿接受教育的质量和幼儿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各种匪夷所思或触目惊心的幼儿权益甚至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一再发生。
要改变学前教育过度市场化的倾向,无疑应该增加公办幼儿园的比重。但是这其中的一个根本症结在于,目前的学前教育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其实都在走向市场。本来公办幼儿园应该遵从的是普惠性和公益性原则,保证幼儿不论家庭财力、出身都能接受保质保量的学前教育;而民办幼儿园可以遵从市场原则,在规范办学标准的基础上,允许一些高价幼儿园的存在,满足少数家庭对学前教育的特殊需要。但是因为目前的所谓“公办”幼儿园,其实是单位幼儿园面向社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办幼儿园,所以这类幼儿园不但不能承担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公益性的功能,而且恰恰相反,往往是入园既难又贵,成为高收入家庭争抢的对象。所以,要改变这一现状,就是要大量增加真正意义上的公办幼儿园的比重。在这方面,近年来,尤其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对学前教育提出具体要求以来,各地都提出了教育规划,作出了具体承诺,增加了相应投入,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开始增加。
在这个背景下,将学前教育的相关规定写入教育法,对学前教育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从具体条文来看,增加的法条基本是《纲要》精神的法律表述,甚至与《纲要》相比,概括性和原则性更强。这就需要学前教育在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尽快依此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纲要》承诺的时间表已经过半,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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