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语”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18-09-2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务院32号文件,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004〕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新党办发〔2005〕2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的意见》(新党办发〔2008〕19号)的精神,自治区启动实施"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为加强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规范建设过程的各个环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规划内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双语"幼儿园以及自治区各级政府配套投入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指各项目"双语"幼儿园生活用房、供应用房、服务用房建设。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自治区成立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委、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面组织、宏观指导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双语"幼儿园建设由国家和自治区、地(州)、县(市)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第六条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规划,审查各地州"双语"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落实、管理建设项目及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及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级审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地(州、市)应当成立由地(州)委、政府(行署)领导任组长的"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所辖各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县(市)应当成立"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编制本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规划。负责本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选址、征地工作,通过招标方式负责勘察、设计、招标、监理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组织实施本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规划。督促、协调本县"双语"幼儿园建设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及时完成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督促检查本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幼儿园和施工单位按自治区审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协调本县(市)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收费的减免规定。
--严格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技术档案。
--以月报形式及时向上级"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办公室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第九条"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项目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双语"幼儿园建设规划,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审批。
第十条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已列入"双语"幼儿园建设规划的项目中,根据国家两部委确定的年度"双语"幼儿园建设投资额度,选择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编报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中央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两部委审核后,逐级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地(州)、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下达的计划启动实施项目。
第四章选址、勘察和设计第十一条在遵循各县(市)城镇规划的基础上,"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应按幼儿园建设用地、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未来发展预留用地标准无偿划拨土地。各地"双语"幼儿园建设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尽可能利用布局结构调整后撤销的中小学校舍资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各地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工程基建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8号)文件精神,对"双语"幼儿园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中介服务费等进行适当减免。
第十二条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建筑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编制若干套符合"双语"幼儿园建设及功能使用要求且安全、实用、美观的园舍方案设计图集,供各项目县(市)参照使用。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应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参照《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以及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保园舍安全。新建建筑应以单层建筑为主,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4号)文件要求:"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要按高于当地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施工图必须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开工。
第五章施工质量和监理第十五条要始终把"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要加强安全防范。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定和措施,报监理方审定,经项目法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双语"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各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县(市)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或责任心强的项目幼儿园管理人员,经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现场旁站监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埋日志,并向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办公室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单,项目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办公室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保修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筑物、基础及结构主体验收,应由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进行结算审核,并由工程质监部门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凡使用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均应在单体建筑完工时,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示:国家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投资额度:×××万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二O××年×月。设置永久性标牌规格为长60cm×宽45cm。
第六章竣工验收和移交第二十条"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竣工一个月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并向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城建,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双语"幼儿园竣工验收90天内,由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把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地(州)发改委批准招投标方案后,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工作须由项目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国家及自治区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地(州)"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参与监督。"双语"幼儿园建设不得实行不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招标方式,而应根据工程预算、基本建设成本确定合理中标价,防止工程项目因低于成本价中标,而出现质量低标准、使用高风险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双语"幼儿园工程土建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据《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工程建设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本地情况,指导项目学校和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制度。
第二十三条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结算审核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中,设计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建筑资质,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各方要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建设项目竣工50天内,施工单位和项目幼儿园要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交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立卷归档。"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完成后,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照有关规定将"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交县(市)教育局一份存档。
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双语"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二十六条"双语"幼儿园建设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其下拨到乡镇或项目"双语"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双语"幼儿园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集中支付,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在"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各级"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须逐级上报。
(完)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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