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劳动规章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18-10-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劳动人员管理制度
第1条为规范幼儿园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幼儿园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厨房工作人员、工人、主配班老师及保育员。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幼儿园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幼儿园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工作条件。
第6条职工应聘时应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幼儿园。
第7条幼儿园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幼儿园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幼儿园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9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幼儿园公章方能生效。
第10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1条幼儿园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2条幼儿园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新教师试用期3个月,后勤工人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间不合格者按实际用工天数支付工资,试用期不满一个月者不享受幼儿园职工福利待遇。
第13条幼儿园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幼儿园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幼儿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幼儿园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5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幼儿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
(3)幼儿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幼儿园。
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幼儿园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幼儿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幼儿园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对幼儿园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和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8条职工上班时间
夏天为:上午7:30-下午5:30
冬天为:上午7:30-下午5:30
第19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21条职工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2条?幼儿园实行考核工资和绩效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
第23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幼儿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幼儿园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24条幼儿园以转账形式发放工资.
第25条幼儿园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20日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次月20日发放工资。
第26条因职工原因给幼儿园造成经济损失的,幼儿园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幼儿园规章制度对职工经济处罚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2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幼儿园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幼儿园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幼儿园的经济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8条幼儿园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幼儿园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二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29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因公外出、漏签、错签等特殊原因未能考勤的,必须由园长或主管????园长签字方能有效;
(3)有事、有病必须向主管园长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主管园长审批,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事假一律需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向园长或主管园长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9)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3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幼儿园,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幼儿园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综治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保持
幼儿园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幼儿园器械、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幼儿园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幼儿园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不许背后议论幼儿园领导及同事。说闲话者一律按违纪处理。
(9)关心幼儿园,维护幼儿园形象,敢于同有损幼儿园形象和利益的行
为作斗争。
第31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工作规程:
(1)严格晨午检制度,杜绝幼儿带危险易碎物品入园。
(2)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保证幼儿安全,保证教学质量
(3)活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如实告知园长或主管园长。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
将情况向园长或主管园长报告;
(5)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幼儿园;
(7)下班时要整理教具、学具、物料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
门窗。
第二节奖励与经济处罚
第32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效率,幼儿园?????????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奖金二种。
第33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幼儿园,服
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34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
的奖励:
(1)对于教学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幼
儿园经济效益,对幼儿园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幼儿园经济效益,对幼
儿园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幼儿园
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幼儿园利益行为,使幼儿园避
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6)主动承担园、镇、区、市及国家级各种活动予以奖励。
第35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园规园纪,幼儿园对违规违纪、表现
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3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幼儿园录用的;
(3)违反工作规程对幼儿园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幼儿园财物,造成幼儿园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幼儿园保密制度,泄露幼儿园商业秘密,造成幼儿园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第37条,在幼儿园不服从管理、说闲话、体罚幼儿;损坏幼儿园名誉的。扣除当月全奖金。
第38条职工违规违纪对幼儿园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39条职工对幼儿园处理不服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40条为了维护幼儿园利益,保护幼儿园的商业秘密,特制订保密制度,幼
儿园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1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幼儿园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幼儿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幼儿园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2条可能成为幼儿园商业秘密的信息另立制定。
第43条严格遵守幼儿园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园长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幼儿园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园长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1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3条本制度自20103年9月1日生效。
2013年9月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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